10.3969/j.issn.1000-4769.2006.01.022
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刑事公诉案件之调解
传统报应型刑事司法对被害人利益的漠视导致了被害人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不信任,加剧了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冲突.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被害人利益需求的独立性和损害恢复的可能性、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认以及犯罪概念和刑罚观念的革新.确立刑事调解制度能够使刑事司法更加人性化,有助于被害人利益的恢复和犯罪人的改造,促进社会和谐.对确立刑事调解制度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规定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加大加害方的预期本成,使其不敢贸然行事.
和谐社会、公诉案件、刑事调解
DF714(诉讼法)
2006-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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