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06.01.021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价值目标因时代和经济背景的变化而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应界定为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应包含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两个层面.反垄断立法的基本要求是既要有利于竞争,又要兼顾某些经济领域的特殊性要求;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又要为国家适度的宏观管理和经济干预留下必要空间.
反垄断立法、反不正当竞争、社会整体效益、实质公平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06-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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