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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769.2006.01.020

政府监管权的法律定位

引用
政府监管权作为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区别于宏观调控权和资产管理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重构的产物.监管制度在典型国家的确立及发展给我们的制度启示是:监管制度以市场机制及其自身的问题存在为前提,只针对特定的问题、在一定的条件下产生并发挥绩效;监管权的赋予以及监管机构的设立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并采行"一事一议",即一部立法确立一个特定的监管制度、赋予一个特定机构以监管权.监管制度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法律不完备性"理论的合理内核,从行政机关理性化的角度而言,其作出正确管制决策的机会比立法与司法机关更多.

政府监管权、行政机构、微观监管、法律不完备性理论

DF479.9(经济法、财政法)

2006-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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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769

51-1037/C

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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