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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769.2005.06.022

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对现行规则的解读

引用
婚约是当事人自主意思的结果,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预约,性质上为合同.订婚是合格主体的权利,有权利就有救济,侵害权利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婚约无法律拘束力,因此,对解除婚约应理解为:一是当事人有法定解除权,任何人不因婚约被强制缔结婚姻;二是婚约解除权的行使不排除损害赔偿的可能.对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的受害者予以损害赔偿,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是可能的.

婚约、法律拘束力、同居、损害赔偿

DF558(民法)

2006-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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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37/C

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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