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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769.2005.06.020

论我国裁量不起诉监督机制的完善

引用
检察官裁量不起诉监督机制的模式有司法审查模式、行政监督模式、独立的社会监督模式.司法审查模式是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进行.比较公正客观,缺陷是违反了现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原则;行政监督模式在检察官一体化原则下具有高效、低廉、迅速的特点,缺陷是被害人等通过申诉获得救济很难成功.我国不起诉监督机制的完善,确立司法审查显然是不太可能的,可以采取加强内部监督,明确三类不起诉的具体适用标准等措施,重点在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当事人自诉.

诉讼、检察官、裁量不起诉、监督机制

DF718(诉讼法)

2006-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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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769

51-1037/C

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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