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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769.2005.03.022

论私文书的签署认证问题

引用
私文书通常要经过制作人签署认证才发生效力,我国民事诉讼中通常认为个人应当采用签名方式,企业单位应当采用印章方式.然而,机械地坚持传统的签署方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致使一些文书不能获得证据能力,使诉讼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对于签署认证的方式应当持更开放的态度.

私文书、签名、盖章、签署、证据能力

DF713(诉讼法)

2006-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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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769

51-1037/C

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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