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05.01.019
公司法修法理念的凝炼与阐释--台港澳地区公司法近年改革与发展的启示
公司法修改必须跳出"法律稳定性"的思维定势,要基于公司法需要经常性修改来考虑.公司形式的变化,要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在制度上要有眼于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平衡",并从动态上把握公司法构建的法人治理机构.
公司法修改、台港澳地区、法人治理结构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6-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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