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04.06.021
公司法应确立"公司公平对待股东原则"
股东之间是以其出资和出资的差异为基础形成关系的,与普通民商事关系的基础不同,股东之间不存在平等的基础,不能直接将民商法上的平等原则适用于股东之间.公司法对股东之间关系的调整定位,应以"公司公平对待股东原则"替代"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合理的不平等、公司公平对待股东原则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6-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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