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03.05.019
论经济法形式理性的优先性
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形式理性优先在经济法语境中的要求表现为规则和程序优先.经济法形式理性的正当性来自于经济法事实与目标的不可预测性、实质理性目标的可证伪性、实质理性的不可操作性三个方面.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是关于经济法适用的一般性原则,是法治理念与原则的具体化,是平衡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要求,但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也有其局限性.
经济法、形式理性、实质理性、程序正义
DF41(经济法、财政法)
2006-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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