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03.03.020
民事抗诉制度的合理性及其监督对象--由实体向程序的转向
依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民事抗诉制度与法官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并不矛盾,民事抗诉监督的不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使,而是监督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无损法院的终审权.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监督的对象应由实体问题转向程序问题、由判决结果转向审理过程,具体的监督对象应是诉讼程序.
民事抗诉制度、合理性、监督对象
DF71;DF72(诉讼法)
2006-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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