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02.05.020
诉权约定的效力与公民诉讼权的保护
公民在诉讼前对诉权处理的效力涉及到公民纠纷能否进入法院的裁判范围、公民的诉讼权能否得到真正实现。通过具体案例从公法和私法角度论证诉权性质,可以将公民对诉权的约定分为对程序性质权利和实体性质权利的约定,前者的公法性质无疑,后者则具有私法性质。因而,对程序性质权利的约定无效,对实体性质权利的约定有效。这也应证了二元诉权理论的合理性及其实践意义。
诉权、公法、私法、程序意义、实体意义
D915(法学各部门)
2006-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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