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02.02.002
公共性与自利性:一种政府分析视角的再思考
政府的公共性,其应有的基本内涵是实现正义、提供公共物品;政府的自利性应该从政府官员个人、政府机构、政府所代表的阶级三个层面去分析,才能真正把握自利性的基本内涵。在对公共性进行当代思考时,不应该忽视政府公共性的限度问题,这是一个关系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以及公共性中有关实现正义与提供公共物品的效率的选择性问题;在对自利性进行当代思考时,应分别从上述三个层次去把握。当代中国遏制政府自利性必须在个人层次上分清合理的自利性与扩张的自利性;在机构层次上正确处理“条”与“块”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阶级层次上必须使政府更好地代表人民,从而扩张而不是控制政府的人民性。
政府公共性、政府自利性、公共性限度、公共性选择、个人层次自利性、团体层次自利性、阶级层次自利性
D035(国家理论)
2006-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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