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语境中自我优待的分类规制方案
自我优待是国际平台反垄断政策收紧之后出现的新型垄断行为.虽然欧盟已有自我优待的成案,但学术界对之依然存有诸多争议.通过对平台经济发展历史的梳理发现,自我优待是进入"互联网生态圈"阶段之后的产物,其背后蕴涵着平台经济从双边市场到跨界经营的竞争转型.以此为基础,可将自我优待分为两类:对商家实施的 自我优待与对竞争平台实施的自我优待.前者存在滥用平台组织与管理职能的因素,可以进行严格反垄断规制;而后者可能是竞争机制的自然体现,应当尽量留待平台 自行解决.
自我优待、平台经济、反垄断法、分类规制
D912.29(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AFX018
2023-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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