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的主体性及其软法化:以国际组织为视域
"发展中国家"既是一种政治身份,也具有法律意义."发展中国家"概念的不确定性使国际政治在其法律主体性强化和权利设置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以国际法的主体论为分析路径,以国际组织为体制基础,国际关系主体的政治身份与法律地位具有一定的互动关系.在历时的维度下,发展中国家的兴起不仅推动了国际法社会基础的变革,也促进了联合国发展机制的完善以及各种国际组织对发展问题的关注.在共时的维度中,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普惠制为发展中国家创设了特殊与差别待遇.联合国通过政治正当性建构了国际发展法的实质渊源,而世界贸易组织的专业性沿着形式渊源的逻辑增强了前者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然而两种普惠制缺乏发展机制的联系与合作,世贸组织中的政治对立使贸易领域的普惠制出现政治软化趋势.为此,作为负责任大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可以通过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国际组织中大国政治和小国政治的互动,从而促进国际发展法的硬化.
发展中国家;国际组织;普惠制;国际软法;人类命运共同体
D990(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20VHQ010
2021-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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