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扩张对谦抑性的悖离
近年来,我国刑法进入立法活性化时代,立法的变化主要表现为犯罪圈的扩大和罪刑结构的调整.犯罪圈扩大的方式主要包括抽象危险犯的设定、持有型犯罪的增加和帮助行为、预备行为正犯化等.罪刑结构的调整表现为刑罚裁量制度和刑罚执行制度的修改以及刑罚配置上的重刑化倾向.司法解释通过将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以及小概率事件作为罪量要素、对兜底条款的扩大解释等方式不断扩大犯罪成立范围.刑法立法和司法中出现的犯罪圈的扩大以及重刑化倾向悖离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理念,体现出社会治理对刑法的过度依赖.必须审慎立法司法,以谦抑性的视角检视刑法的扩张问题.
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刑法谦抑性
D99(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6ZDA061
2020-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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