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岛概念下的“其他自然地形”
“其他自然地形”出现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群岛”概念之下,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这一术语概念并无确切解释.将“其他自然地形”置于“群岛”概念相关语境中,立足于群岛制度设计的“整体性”意图及地理构造的一体性背景,将“岛屿”明确排除在“其他自然地形”之外,明确“其他自然地形”范畴不仅包括“低潮高地”,还包括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没有明确地位的暗滩、暗沙、暗礁等各色与其功能相似的水下地形地物.
群岛、其他自然地形、整体性、南海
DF90(国际法)
2019-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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