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物上的权利冲突及其司法化解
人格物是“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物”,其既承载人格利益,亦承载着财产利益,这些民事利益可被具化为不同的民事权利,为相同或不同的权利主体所有,继而可能在人格物上发生权利冲突.人格物上的权利冲突主要有四种类型,分别为人格权与物权、人格权与财产权、物权与物权、物权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人格物上权利冲突之司法化解应以利益衡平为原则,辅以其它相关原则进行协调、补充与说明,除此之外,尚需引入一系列不预设何种利益优先的程序与规则来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人格物、权利冲突、利益衡平、程序性规则、司法化解
D913(法学各部门)
2019-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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