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制下诉讼分流机制之建构
随着法官员额制下的法院“案多人少”的日益加剧,法院必须直面入额所导致的法官人数减少与不断增长的法院受案数之间的张力,并应建立具有实效性的、可持续的、合理的诉讼分流机制.一直以来,无论法院内外都将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进行诉讼内案件繁简分流作为制胜法宝,但经多年实践,此种机制不但成效不彰,反而使“案多人少”局面更为严峻,究其实质在于法院并无主导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力基础,而法院内案件的繁简分流亦已达到极致,并无进一步拓展的空间.因此,建构能够真正由法院主导的法院附设调解机构、区隔审判核心业务与审判保障业务、剥离审判保障业务是法官员额制下诉讼分流机制之理性路径.
法官员额制、多元化纠纷解决、诉讼分流机制、调解中心、审判业务
DF8(司法制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FX00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20720171006
2019-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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