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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视阈下消费税调控权的研究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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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呈现极强的调控目的,财政收入目的相对不突出.不过,无论是立法目的还是客观功能,消费税的调控效果都受制于其财政贡献.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财产分配作为消费税调控权运行的核心动力,决定了消费税调控权不宜由行政主导,而应恪守税收法定原则,在此前提下允许政府拥有适量的自主空间.在规范政府税收调控权方面,税收法定原则与行政问责制应良性合作,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税收调控权研究不宜泛化,而是需要精耕细作,找准问题与突破口.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便是回归财税法的筹集财政收入、保护公民财产权以及拘束国家财政权的原初功能.这也是由作为领域法学的财税法学的内在规律与事物本质属性决定的.

税收法定、消费税、税收调控、领域法学、财税法学

DF432(经济法、财政法)

2019-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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