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争议处理体系的三大构成
投资争议解决是新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打造符合时代趋势、兼顾中国利益和"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且能够被沿线国家所普遍接受的投资争议处理体系,是当前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下面临的紧迫课题.各界对于国际投资争议的关注焦点大多放在事后的法律解决,而对争议的事前预防及友好解决则相对缺乏重视.投资争议处理的理想模型,应包含三大构成:一是有效的投资争议预防政策(DPPs),用于提升东道国的整体法治环境,防止投资纠纷升级为投资协定下的投资争议,避免解决投资争议的困难和巨额成本;二是必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ADR),如协商、调解、调停等,争取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议的友好解决;三是改良后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法律解决机制(ISDS),如仲裁或设立常设投资法院.
"一带一路"、投资争议、争议预防、替代性争议解决、投资便利化
D99(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FX19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3JJD820007
2018-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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