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中可预见规则的表达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民法典编纂中可预见规则的表达

引用
民法典编纂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基本原理进行反思和评判.传统的可预见规则由两个具体规则构成,通常信息所产生的损害可赔偿,而特殊信息产生的损害未经传递时不可赔偿.事实上即使守约方向违约方披露该特殊信息,通常也未必应当获得赔偿,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会限制其范围,即使无免责条款,法律也应当考虑到受损害方是否为风险防范的最低成本承担者、损害方提供的选择以及自己的风险认知和管理等进行判断.而且可预见规则必须受到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现代意义的可预见规则只有如此表达才能够合乎民法典编纂的逻辑.

可预见规则、信息披露、损害赔偿、格式条款

DF72(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5AFX017

2018-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2-10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社会科学辑刊

1001-6198

21-1012/C

2018,(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