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式自然财产权与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
私人财产权不能仅仅是法律和制度的产物,否则它就失去了道德上的可信任性.私人财产权与平等主义分配正义之间长期未决的潜在冲突有以下两个:一是前制度的财产权或作为自然权利的财产权在概念上是否成立?二是如果它是成立的,平等主义的分配在道德上又如何可能?事实上,作为现代主体性权利的自然财产权只能是一种二阶财产权,即拥有财产的权利,而不是对具体外物的财产权.这种自然财产权给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留下了空间,但也设置了两个约束条件:一是通过认可私人财产制度,给每个人留出了拥有财产的机会;二是把分配原则建立在全体一致同意的基础上,而后者只能通过某种假定性契约才能得以满足.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平等主义分配正义的最精致的理论形式的罗尔斯的正义论采取假定性契约论的形式,就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是尊重平等的主体性权利以及个人意志所带来的道德约束的表现.
主体性权利、自然财产权、平等主义、分配正义、同意
B561.24
2017-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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