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鞫谳分司”:“听”“断”合一与分立的体制机制考察
宋代府州一级审判一般有推勘、录问、检法、拟判、审核、判决六道程序.“推驳(推正、驳正)”制度是理解当时司法程序的枢纽.法司“驳正”与录问“驳正”针对府州鞫司的“鞫狱不当”.鞫司针对下级机构的“推正”和府州内诸鞫司之间互相移推是“推正”的二种类型,宋代法律从正面直接规定了录问官的驳正权.“定夺驳正”主要是针对“入人死罪”的情形.其上的幕职官及通判以“定夺”程序纠正“检法不当”,而不是“别推”.“定夺驳正”是“当职官”以程序权力“驳正”冤案.开封府幕职官以推鞫为业,对刑事案件有建言权.“鞫谳分司”不排斥长官与副职参与,有长贰参与的聚议制度是长官制体制大背景所引致的必然结果,也是展示各方意见的好平台,可供长官做最后定夺.关注鞫、谳之外的其他程序,包括录问官与录问程序,幕职官的角色与作用等,不忽略其他官员或机构的存在和贡献,是正确、适度评价“鞫谳分司”及鞫谳双方作用所必须坚持的立场,“鞫谳分司”是我国古代“听”“断”合一与分立的重要体制.
“鞫谳分司”、“推驳”、“定夺驳正”、“当职官”、“幕职官”
DF09(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C023;辽宁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基础理论研究课题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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