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有效实现的物权逻辑
“三权分置”下农地经营权的独立运行需要在明确其物权属性的基础上展开,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应破除主体限制,强化其收益权能,保证在承包权的期限内自由设定流转期限,但必须加强对权利变动公示方式的生效主义规制,以保障承包权人——农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同时维护经营权主体,实现经营权权能的安全与效率.经营权的独立运行是符合农业经济发展逻辑与规律的物权调整,采取相对自由的流转方式,允许具有一定金融效益的入股、抵押及信托等方式流转可以充分实现并提升农地效益,有助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属于农地法律制度的创新性变革.
“三权分置”、承包权、经营权、分离运行、有效实现
DF45(经济法、财政法)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5FXB04;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2E15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4D002;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5FXE03
2016-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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