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沿线居民“增强利用权”的确立与保护
“增强利用权”在德国法中是针对“一般利用”的一种加重情况,是比照一般利用者并超出一般利用权的权利.城市道路沿线居民对其居住的道路路边停车位,基于习惯利用或承担了一般利用人所未承担的义务而具有“增强利用权”.“增强利用权”优先于一般利用权,但不得禁止或排除他人的一般利用权.地方立法可以通过试行方式逐步在我国公物立法中确立“增强利用权”.立法应采用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对于“增强利用权”的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评估.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原告、诉讼代表人、第三人的新规定为受行政机关侵犯“增强利用权”的城市道路沿线居民提供了司法救济和保护的途径.
公物、“增强利用权”、立法第三方评估、行政诉讼
D925.3(中国法律)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14SFB00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5FXB03
2016-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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