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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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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保护客体,这适应了实践发展的需要,但其与美术作品相并列的立法方式不符合逻辑,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条件、保护内容和权利的特殊性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实用艺术作品具有"艺术性",应属于美术作品的种概念,不宜与美术作品相并列.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内容是其艺术性表达,只有达到作品独创性标准,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分离的实用艺术品才能受到版权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在版权内容和期限方面与纯美术作品有所不同.

实用艺术作品、实用艺术品、美术作品、独创性

DF523.11(民法)

2016-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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