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一方同意的夫妻共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对夫妻一方未经配偶明确同意将其所持夫妻共有股权予以转让的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判难题.保守型法官秉承传统民法思维将股权定位于一般类型的财产权范畴,力主通过民事法律制度考量该类合同的效力界域.激进型法官从股权秉异属性予以考量,主张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股权转让特殊规则即可界定合同有效性.在该类案件裁判标准的立法规制过程中,立法者应当确定如下裁判准则:其一,应当审查该类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基本要件;其二,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符合《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是否履行了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规则;其三,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具有效力瑕疵的情形;其四,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补正情形.
夫妻共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DF55(民法)
2015-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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