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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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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故意处于犯罪论体系各个阶段的观点都存在,问题的关键是故意处于哪一个阶段更合理,更能与其他犯罪要素相协调,更能体现其理论功能.在行为无价值论看来,故意属于违法要素;在结果无价值论看来,故意具有不遵从法规范的有意性,是行为具有可谴责性的前提和基础,应是一种责任要素.由于违法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及危险,而故意与法益侵害及危险并无直接关联,因此以故意为代表的主观要素应属于责任要素,而不是违法要素.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归属与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密切相关.从将构成要件理解为违法类型、赋予构成要件以故意规制机能的立场出发,应当将故意理解为责任要素.

故意、犯罪论、构成要件、归属

D924.1(中国法律)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3SFBS015;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CLS2013D239

2014-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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