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分析与立法借鉴——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
正确认识和把握公益诉讼的本质是进行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前提.从美国、印度等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和实践来看,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本质上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一种方式.因此,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不仅不应有身份方面的限制,而且还应当将公益诉讼的重心放在公权机关的行为尤其是不行为方面.国外的经验表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不仅需要立法机关的努力,而且还要充分发挥司法实践对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推动作用.
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修改
D922.68(中国法律)
江苏省法学会课题SFH2012B12;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
2014-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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