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废弃土地补偿研究——基于阜新土地恢复治理分析
我国在矿区废弃土地补偿立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补偿主体缺位.借鉴发达国家矿区土地恢复治理的经验,应建立由国家对矿区废弃土地实施补偿的制度,以矿区土地治理法律明确国家即中央政府的贵任,设立土地恢复治理基金.以阜新为例,对于矿区废弃土地补偿机制及标准进行研究,探索补偿途径及方式,并提出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矿区土地复垦,吸纳下岗工人和农民工参与耕(林)地的开发和管护,提高补偿的效率和社会效益.
矿区废弃土地、恢复治理基金、补偿
C939(管理学)
辽宁省教育厅课题2009A327;阜新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项目[2010]8-15;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求索基金"项目2010-7-15
2014-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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