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个性化传媒权的法律分析
网络的出现使得传统的传媒权从集中趋向分散化,产生了新型的个性化传媒权,个性化传媒权存在并具自由性、技术性特征,自由性是个性化传媒权的本质属性,这种自由是网络自身的特质决定的,网络中传播信息的行为或多或少带有技术性,这造就了网络中大小不同、形式各异的信息源,普通的网络用户为弱源.是网络中信息源的主要形式,它们不会对网络空间形成根本性的危害,也是法律应予特别保护的对象,而具备一定技术能力的强源则容易对正常的网络秩序造成大面积的危害.个性化传媒权的自由性是技术性的基础,自由性为对该权利的法律控制勾勒了原则界限,而技术性导致的强、弱源关系则为监管机构的监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对网络的法律调整不能以牺牲网络的自由与创新为代价,加强对"强源"的法律监控.
个性化传媒权、网络、强源
DF36(行政法)
2014-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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