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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权力机关警事立法监督的形态及其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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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体制来看,权力机关对警事立法的监督在整个警务监督制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地位,从形态上看,我国权力机关的警事立法监督主要是通过立法规制与立法审查两大方面进行的,而且从理念到制度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展开,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警事立法的基本规范体系和立法审查模式.但是也有亟待完善之处,如我国警事立法的整体层次还不高,设定警察权的法律条款弹性较大,程序性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够强,立法解释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立法审查模式存在结构性缺失等,这些方面为今后我国权力机关的警事立法监督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空间.

权力机关、立法、警察事务

D901(法的理论(法学))

公安部公安理论研究项目2006C057

2014-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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