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城市规划的审批决策以及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重构
规划审批决策是城市规划的关键,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城市总体功能的有效发挥,也关系到城市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整个城市公众福利的充分实现.我国城市规划的最终决策权专属于行政主体的法律规定,既不正义,也不效率.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作为一种革新城市规划审批决策体制的有益尝试,目的在于以城市规划委员会集体决策的方式取代过去行政首脑个人决策的方式.但我国目前的城市规划委员会还名不副实,尚须在性质定位、人员组成与公众监督等方面进行重构.
城市规划、审批决策、城市规划委员会、重构
D922.29(中国法律)
2014-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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