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综合立法形态面临的困境与出路——以当代高技术发展为线索
在科技一体化的弥障下,我国以<科技进步法>为代表的一大批科技法规范,都是在对科学、技术不加区分的情况下订立的,即以科技综合立法形态调整着我国科技领域的活动.在当代,高技术的迅猛发展造就了知识经济与知识权力,为传统法律的调整带来冲击与挑战;加之,传统科技法对科技主体的社会责任调整存在缺失,导致科技主体的权利冲破伦理道德底线,造成科技综合立法形态全面危机.为了有效调整高技术发展引发的新型法律关系,制止科技违规行为,有效地支撑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科技法形态应进行重大转折:即科学、技术分别立法.
科技综合法、高技术、科技权利、立法形态
DF37(行政法)
2014-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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