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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240.2022.12.018

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法救济

引用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实现个人信息处理中信息权益保护与合理利用之平衡为规范意旨,并赋予自然人对自我信息的决定、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能,构成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基础,成为相对人处理个人信息与自动化决策的合法性依据.立法设计以"知情同意-同意例外"规则为个人信息合规处理的架构基础.当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时,法官应充分运用动态系统论厘清信息权益损害的要素层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信息处理者损害赔偿责任.为实现充分有效救济,权利人可考量行使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二元救济路径,明确损害赔偿具体范围,保障其人格权益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人格权、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DF525(民法)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2022BFX011

2023-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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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240

45-1008/C

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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