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21.09.022
雇主变更权的法理基础与司法适用
雇主变更权为情势变更制度在劳动法领域中的宽松适用,具有准情势变更权之性质.适用要件上的宽松可能会有损契约严守及意思自治原则,但雇主变更权仍具有正当性,其正当性在于劳动合同为继续性契约及不完全契约,而继续性契约具有应时而变的特质,在一定情形下可突破契约严守及意思自治原则的约束.在参照情势变更制度的基础上,雇主变更权之适用要件可分为成立和行使要件.雇主变更权的成立要件细分为时间、主观、客观和目的要件,其中客观和目的要件相较情势变更制度要宽松.在行使要件上,雇主行使变更权需要履行再交涉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唯有同时满足成立和行使要件后,雇主才能行使变更权,而违法行使变更权将可能承担推定解雇的法律责任.
雇主变更权;准情势变更权;继续性之债;关系型契约;再交涉义务
D922.5(中国法律)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东盟经贸争端的预防和解决机制研究项目21BFX005
2022-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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