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开发区管理机构被告资格——兼评《行诉解释》第21条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3240.2021.07.021

论行政诉讼中开发区管理机构被告资格——兼评《行诉解释》第21条

引用
实践中,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的情况屡见不鲜,但规范文本和行政审判中关于开发区管理机构法律地位的分歧却增加了判定其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困难.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1条在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被告资格认定上采纳了行政级别标准和行政主体标准,填补了开发区管理机构被告资格认定的空白,然而也出现如行政级别标准的合法性难以明释、行政主体资格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概念混用、对无行政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缺乏细化规定等问题.统一的开发区法、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进一步优化、"主体"向"行为"标准转化是开发区管理机构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完善方向.

开发区管理机构;行诉解释;行政级别标准;行政主体标准;行政诉讼被告

D912.1(法学各部门)

本文是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路研究"21ZDA126

2021-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24-128,14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社会科学家

1002-3240

45-1008/C

2021,(7)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