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20.07.018
刑法视阈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准确适用的前提是对“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正确认定,可识别性和隐私性“两标准判断法”已经严重不适应信息时代的迅猛变化,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应坚持采用“要件特征判断法”,将专属性、权利性、私密性、可识别性和应受保护性作为基本构成要件予以综合衡量.对敏感性强、事关个人安全的行踪轨迹信息,则更需实行特殊性保护,并且适用精细化的实质判断.
公民个人信息、要件特征、行踪轨迹、实质判断
D924.34(中国法律)
2017年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课题“网络犯罪的前瞻性思考与刑法规制”;本文系山东政法学院省级证据鉴识重点实验室、青年创新团队、营商环境法治化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
202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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