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20.06.003
家政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及家政工劳动权益之保护
家政工系家政服务业的从业者,我国家政服务业已经纳入国家服务业发展体系;家政工已经纳入国家职业大典职业类别,成为服务业中的职业劳动者.但是,家政工至今尚未获得劳动法上劳动者的法律人格,相应她们的劳动权益受损后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救济;更为忧虑的是她们提供的是典型的社会服务,却无法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给付.其中,养老保险系职业劳动者劳动法、社保法上法律人格的表征,参加养老保险并能够领取到基本养老金的劳动者,是被认同为“职工”的前提,也是融入城市的条件.家政工的权益保护,其参加养老保险既是突破口,又是证明力,亦是国家政策展开之未来方向.
家政工、劳动权益、养老保险
D922.52;F719(中国法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养老保险立法研究”;乐施会家政工养老保险制度建构资助项目的部分成果
2020-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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