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20.04.019
环境侵权被侵权人举证责任中的“关联性”要件探析
2015年《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的出台,正式确立了被侵权人对因果关系要件的初步证明责任.但是,该解释第六条所使用的“关联性”一词,含义并不明确.因此,必须厘清“关联性”的内涵、与因果关系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关联性”的证明方式和认定标准等问题.从环境侵权的特征来看,“关联性”应当是污染和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并且这种联系应当能够达到使法官有理由对个案中,损害是由污染所导致的这一事实产生合理怀疑.即“关联性”应当能够揭示个案中因果关系成立的一定程度的盖然性.而关联性的证明,应当在以客观性证据为主的同时,充分发挥主观性证据的作用,严格区分关联性证明和因果关系证明的差异,避免对被侵权人施以明显过重或过轻的举证责任.
环境侵权、关联性、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
D912.6(法学各部门)
江苏省人才办2019年“双创博士”资助项目,;南京工业大学2019年青年社科基金项目“环境健康风险法律规制研究”,
202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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