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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240.2020.04.018

公司法修改对股东积极主义的回应——以中小股东监督大股东掏空行为为视角

引用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一直是公司治理的重点,我国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呈现出“一股独大”的特征,大股东掏空行为较为严重.研究表明,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对抑制大股东掏空行为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发挥中小股东监督大股东掏空行为需要激发中小股东的监督动机,同时确保中小股东具有监督能力.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发挥中小股东监督大股东掏空行为仍存在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股东临时提案权行使标准过高,网络投票制规定缺乏,信息披露规定不完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不完善的法律障碍.为确保中小股东监督大股东掏空行为功能的发挥,应降低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股东临时提案权持股比例要求,在《公司法》中确认网络投票制,完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信息披露,完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回避制度.

大股东掏空、中小股东监督权、股东积极主义、公司治理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智能投顾的法律规制研究”18SFB2034

202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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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240

45-1008/C

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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