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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240.2019.07.017

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之探讨

引用
《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案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解释中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危险等,未明确规定“赔偿”这一民事责任,这一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消费公益诉讼的真正价值没法得到充分地实现.若使消费公益诉讼能够真正得到有效的发展,有必要深入剖析惩罚性赔偿纳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及具体实施路径.从立法上尽快确立惩罚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有力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行为.

检察机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

D925.1(中国法律)

2017年国家社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商事立法完善”17VHJ001

2019-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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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240

45-1008/C

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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