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19.02.016
“生态”与“环境”的概念与性质
“生态”与“环境”在当前理论研究和法律文件中存在概念和性质辨析不明的情形,影响了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责任的界分.自然科学与环境法学中的“环境”以人类为中心,而生态学与生物学中,生态意义下的“环境”以生物界为中心.为了明确法学分析中的概念需求,应当使用已在环境学与环境法上建立的,严格意义上环境的概念,即将其定义为围绕人的生产及生活的各种自然要素和人工改造的自然要素;将生态定义为包括人类在内的全部生物之间、与所处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形成的平衡的整体系统.在需要专指生态中的环境时,使用生态环境一词区别于环境.用生态“及”或“与”环境这一并列意味明显的方式统称生态与环境,并将并列使用时将生态这一上位概念置于环境前.
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生态与环境
D922.6(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法治创新研究”18VSJ039;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大气污染纠纷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2019-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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