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18.07.016
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立法协同性评估体系的构建
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立法的最大特征是协同性.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立法协同性评估是指,针对已经颁布实施的、以协同立法方式所确立的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立法进行分析评价,反思立法的协同性是否得以实现,并提出评估意见.通过立法评估方法可以促进区域环境立法从形式协同走向实质协同,实现跨区域环境治理法律保障的统一.对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立法进行协同性评估,应该对评估方法、范围、对象等进行界定,从立法过程、制度规则、公众参与、实施效果等方面构建评估的内容体系.
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立法、立法后评估、协同性
D922.68(中国法律)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17SFB3042
2019-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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