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16.12.019
家长不送子女就学民事责任探析——以新疆为研究视角
现阶段,对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所能采取的民事诉讼途径面临着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由于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属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修改《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以政府为诉讼主体的教育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然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具体适用程序做出规定.新疆等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据宪法所赋予的自治权限通过制定单行条例来解决教育公益诉讼的立法问题.
义务教育、家长、民事责任、教育民事公益诉讼
D922.16(中国法律)
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习近平总书记新疆反恐战略研究”14@ZH053子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和谐宗教反恐战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7-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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