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16.10.013
私有建筑物中文化价值的保护——以“凤凰古城”门票事件为视角
“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事件产生的争议背后,实质上涉及到公权应当如何对私有建筑物中蕴含的文化价值进行合理保护的问题.任何主体享有的权利都不应当绝对自由的行使,在适度限制的条件下,才能够保证建筑物多重利益和谐共存,而建筑物基于历史、建筑风格等因素富有文化价值时,它所能创造的利益绝非仅为所有者享用.因此,公权力机关作为非所有者利益的代表,应当采用合理方式对私权进行限制的同时,对建筑物中的文化价值起到切实的保护作用.
私有建筑物、文化价值、公权机关、公共地役权
G05(文化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2015年度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SFH2015D12的阶段性成果
2017-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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