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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240.2016.09.013

新金融时代下股权众筹的监管逻辑

引用
新金融时代下,推动初创企业便利融资与减少融资并生的欺诈,成为各国股权众筹的目标所求.然而各国监管之道各异,我国未来不妨双向以公募和私募两分模式推动股权众筹发展,在“领投+跟投”模式的私募股权众筹中,致力于解决好领投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在公募股权众筹的监管思路上,弱化《JOBS法案》第三章以投资者为核心的构建逻辑,转而选择强化中介责任并将其定位为股权众筹投资者的“看门人”,这或许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募股权众筹发展及投资者保护之目的.

股权众筹监管、融资便捷、投资者保护

D922.287(中国法律)

吉林大学种子基金项目“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比较研究”2015ZZ034;吉林大学基金项目“国企改革与资产运营:以商事法为中心”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系吉林大学基金项目“国企改革的治理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2016-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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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240

45-1008/C

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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