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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240.2015.12.020

表达自由权在版权制度中的实现--以网络戏仿作品版权纠纷为视角

引用
表达自由权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版权与表达自由始终是一对矛盾,版权与表达自由之间具有非常复杂的辩证关系,版权制度既可以促进表达自由,也可能阻碍表达自由。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版权对表达自由的妨碍作用日益突出。比如,网络戏仿作品使用了他人作品,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但戏仿这种创作方式是作品创作的重要形式,从表达自由权的角度而言,应该得到允许。作品不是禁区,不但作者有权使用作品,读者也有权使用作品,读者对作品的诠释也是一种创造,是表达自由权的实现。版权制度应当从过度扩张,阻碍表达自由和公共文化创作的迷雾中走出来,通过修改版权合理使用的相关条款,保障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权,实现激励作品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的最终目标。

表达自由权、版权、网络、戏仿作品

D815.7(国际关系)

西北政法大学“文化产业法”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2010年陕西省法学会“陕西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项目

201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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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240

45-1008/C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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