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15.11.024
无权处分再研究
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中的合意为总括的合意,同时包含发生债权债务和变动物权的效果意思;交付(或变更登记)属事实行为,不能适用无效制度.要使买受人不能依据无权处分合同取得标的物之物权,惟有将合同设计为无效.在债权形式主义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将无权处分合同定为有效,其在逻辑上解释不通,并可能使财产"静的安全"面临过大的风险,还将使善意取得制度因其所适用的前提不复存在而就此作废.
无权处分、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事实行为、善意取得
D922.5(中国法律)
2016-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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