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15.08.006
建立我国保障性住宅合作社制度的构想——我国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一种有益补充
鉴于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困境,住宅合作社可以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一种供应形式,以更好地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国外已经有将住宅合作社作为保障性住房供应主体的范例,而我国房改过渡时期的“住宅合作社”偏于政府主导性,其性质并不是真正的合作社.在社会保障社会化的理论支持下,我国应当建立新型的保障性住宅合作社制度.
保障性住房、住宅合作社、社会保障社会化、保障性住宅合作社
F293.31(城市与市政经济)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住宅合作社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3CFX075
2015-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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